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 方: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珠江西路99号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914484150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鉴于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专业从事户外钢结构、装配式、景观广告设施设计、加工、建造,提供户外大型广告牌分项定制和整体解决方案,自有专业钢结构工厂且拥有多项资质,有大量景观广告牌专利,较多项目案例,行业经验丰富,2021年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熟悉本土市场,拥有本土人脉资源。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希望通过双方合作,将对方优势产品和服务引入一方熟悉的市场,实现资源互补相互赋能,打造双赢和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信息共享、资源对接、品牌合作、宣传推广等。
三、合作内容
- 双方认同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开展业务创新合作,如共同实施宣传推广、参与项目谈判、参与投标等。
- 双方同意将对方企业官网相互链接并在各自官网醒目处予以标注“战略合作关系”。
- 3. 双方资源整合后形成本地区内联合主体作为业务洽谈的主体,并根据项目需求,以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或捆绑的方式共同接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以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
- 4. 一方从市场或客户获知的有利于另一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时应予以及时反馈,帮助伙伴推进产品或服务改良。
- 5. 双方应尽可能支持对方发展、宣传对方形象、维护对方声誉、拓展合作领域。
- 6. 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与其他合作方进行相关事宜的合作。
四、沟通渠道
为保证双方合作畅通及信息实时交流,双方建立联络人机制,负责沟通联络等日常事务。对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运作。
五、权利和义务
- 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
- 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
- 双方的产品与服务均具有相对独立性。双方均以各自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对各自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 甲、乙双方合作达成的项目以所达成项目对外、对内分别签署项目合作相关文件,执行相关文件,获得相关收益。甲、乙双方不以合作关系而以中介服务方式对接可靠业务信息并促成项目的,一方按促成交易后该交易获得收益的金额支付另一方中介服务费(甲乙双方均应按对方给客户开具发票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发票),支付时间为获得收益后的七日内支付。
甲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六、知识产权
- 双方可在对外宣传物料及合作方宣传展示中使用对方的LOGO(标志性文字及图案)和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但应限于本协议合作目的和范围。
- 双方对各自持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权与使用权,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导致上述知识产权的共享。未经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认为基于本合作协议而对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益。
七、保密
任何一方对因在合作期间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于合作期内以及合作终止后,只要该信息未成为公众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
八、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期限届满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壹年。如期限届满后,任意一方为另一方的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至该服务完成。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对方。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二、争议解决
合作期间双方因本协议或相关事务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意一方均可将争议提请徐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三、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为准。
十四、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十五、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规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规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